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广播系统电声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
由用户管理并在用户范围内为公众服务的声音广播,包括商业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3.2.5应急广播系统的备用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优先级。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报警信号触发后10秒内,向相关广播区域广播警告信号报警语音文件或实时命令语音。
3.4.3广播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急广播系统的分区应与消防分区相兼容;
2、建筑按楼层划分,场馆按部门或功能块划分,走廊按结构划分;
三行政部门和公共场所应当分区;
4.需要现场人员调整广播扬声器音量的重要部门或场所应单独设置;
5每个分区中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应太大,并且应与分区的容量兼容。
3.5.3广播扬声器为无源扬声器,传输距离大于100m时,额定传输电压应为70v100v;当传输距离与传输功率的乘积大于1km·kW时,额定传输电压可为150v200v250v。
3.5.5应急广播传输电缆及其线槽和导管应采用阻燃材料
3.6.6应急广播扬声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广播扬声器应采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外壳结构;
2.广播扬声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GB/t4208的相关规定。
3.7.3用于紧急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的标称额定输出功率不得小于其驱动的广播扬声器总额定功率的1.5倍;所有应急广播功率放大器的总功率容量应满足在所有广播区同时发布应急广播的要求。
4.5.1广播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设备安装并正常通电后进行。
4.5.2每个广播区应进行音频质量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初步调整。
4.5.3应对每个广播区和整个公共广播系统进行功能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调整,使系统的备用功能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4.5.4公共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测量,测量项目应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执行。
4.5.5应记录系统调试。
.1.1广播系统工程完成系统调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6.1.2广播系统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和设计要求;
2.系统工程通过试运行已达到设计要求,并出具了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表符合本标准表b.0.1的规定;
3 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6.1.3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资料齐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的通知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公告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2021 04月0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修订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的要求,本标准由广州迪尚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与相关单位共同编制。
在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团队吸收了当前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以及新的法规和要求,对原规范中规定的部分电声性能指标和系统功能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对一些与现行法规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审议最终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为:通用条款、广播系统工程设计、广播系统施工、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广播系统的工程验收、广播系统运行维护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
1.修改了一些电声性能指标;
2.修改或修改某些电声性能指标的测量方法;
3.增加新的技术和要求,如无线广播和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和规定;
4.增加第7章“广播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5.增加附录C“广播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本标准主编:广州迪士普音响技术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大学声像与照明技术研究所
江西联创宏盛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基音响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崇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电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艺浩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云南延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汇恒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易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乐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盛亚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伟健、王恒、薛昌黎、顾克明、杨军、范宝元、钟厚琼、史惠斌、孟子厚、张立斌、徐建国、肖雪阳、杨中德、彭妙艳、周希涛、王启祥、郭元林、Xi富光、黄汉贵、李正、王辉、陈东
本标准主要审稿人:周启通、于庆友、魏增来、姚实、张素伟、唐文、吴明、宋明聪、裴生
1.0.1为了规范广播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实现安全性和适用性,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广播系统电声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
1.0.3与公共广播系统相关的施工工程应满足建筑声学特性的要求。
1.0.4除本标准外,广播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由用户管理并在用户范围内为公众服务的声音广播,包括商业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为公共广播覆盖区服务的所有公共广播设备和设施与公共广播覆盖区域的声环境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构成公共广播系统的所有设备的总称,包括广播扬声器功率放大器传输线及其传输设备管理/控制设备、寻呼设备麦克风和其他信号源设备。
公共广播系统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向其服务区域发布的广播,包括引导公众疏散的警报信号信息和相关部门的现场指挥命令。
公共广播系统向其服务区广播并需要所有或部分观众收听的日常广播,包括公告、新闻信息、语音文件分页和报时。
公共广播系统广播向其服务区域呈现环境气氛的广播,包括各种场合的背景音乐和背景声音。
在设计和施工期间,将扬声器配置到公共广播服务区的不同位置的过程。
将公共广播信号从信号处理设备传输到广播服务区内现场广播扬声器的线路,包括各种导电电缆和光纤网络。
从公共广播传输线的输入端到负载端的线路长度。
传输线开始处的额定电压是连接到传输线的广播扬声器或其他终端设备的标称输入电压。
公共广播系统应具备的最基本功能。
广播信号源的优先级。
麦克风被赋予具有最高广播优先级的功能。
2.0.14语音文件
预先录制的语音或广播文字。
指应急广播系统的待机模式。该系统通常作为服务广播系统或后台广播系统运行,并可在由紧急报警信号触发时自动转换为紧急广播系统。
2.0.16寻呼
查找人员和物品或寻求帮助的广播,或根据现场需要临时发布到指定广播区域的广播。
一种独立于广播主机并能执行分区寻呼操作的设备。
强制使用某些广播内容覆盖正在广播的其他信号,或者强制唤醒处于休眠状态的公共广播系统以释放紧急广播。
公共广播服务区划分为若干广播分区进行管理。每个广播分区可以选通关闭或全部选通关闭。
2.0.20矩阵模式分区
以矩阵方式执行划分。每个广播分区不仅可以单独打开或关闭,还可以同时在两个或多个分区中播放不同的信号。
选择性地强制插入一个或多个广播分区,而不影响其他广播分区的操作状态。
在公共广播机房外或公共广播系统本身的控制中心监控公共广播系统的运行。
广播系统应能在广播服务区内达到的稳态有效值广播声压级的平均值。
在公共广播服务区的每个测量点测量的声压级的最大差值。
公共广播系统所需声压级与服务区边界外30m处声压级之差。
2.0.26系统总噪声级
当公共广播系统达到额定输出电压时,广播服务区内每个测量点处公共广播设备系统产生的噪声声压级的平均值由NR曲线评估。
为确保公共广播系统具有良好的运行状态,提高系统可靠性,消除隐患,延长使用寿命而开展的检查、检查、测量和维护工作。
一种用于评估语言可懂度的客观参数,由语言信号在传输过程中调制指数的变化得出。
语音传输指标的简化形式,用于客观评价公共广播系统的语音传输质量。
在公共广播系统的正常工作状态下,服务区域中每个测量点的稳态声压级相对于公共广播设备的信号输入级的幅频响应特性。
不需要电源的终端。
需要电源的终端。
3.1.1广播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在安全、环保、节能、节约资源的基础上满足用户的合理需求。
3.1.2公共广播应为单频道广播。
3.1.3广播系统应根据使用和等级要求进行设计。
3.1.4一个公共广播系统可以同时具有多个广播目的,并且各种广播目的的级别设置可以彼此不同。
3.1.6广播系统的设计深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3.2.1广播系统应能够实时发布语音广播,广播麦克风应处于最高广播优先级。
3.2.2当多个信号源在同一广播区广播时,高优先级的信号应自动覆盖低优先级的信号。
3.2.3除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外,服务广播系统所需的功能还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4后台广播系统的备份功能应符合第3.2.1条和表3.2.4的规定。
3.2.5应急广播系统的备用功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优先级。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报警信号触发后10秒内,向相关广播区域广播警告信号报警语音文件或实时命令语音。
2根据现场环境噪声,应急广播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
3应急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或具有定期自检和自动故障报警功能。
4.应急广播系统应有应急备用电源,主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时间不大于1s;当电池用作备用电源时,系统应配备电池自动充电装置。
5紧急广播的音量应自动调整至不小于设备声压级规定的音量。
6当需要手动释放紧急广播时,应设置一键到位功能。
7单个广播功率放大器的故障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的故障。
8单个广播扬声器的故障不得导致整个广播区域的故障。
9紧急广播系统所需的其他功能也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3.1各广播服务区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注:*应急广播所需的声压级也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第2款的规定。
表3.3.1中设备系统总噪声级NR的倍频程声压级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4.1广播系统的用途和等级应根据用户需求、系统规模、投资等因素确定。
3.4.2广播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无源终端模式和有源终端模式或无源终端和有源终端的组合构建。
3.4.3广播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急广播系统的分区应与消防分区相兼容;
2、建筑按楼层划分,场馆按部门或功能块划分,走廊按结构划分;
三行政部门和公共场所应当分区;
4.需要现场人员调整广播扬声器音量的重要部门或场所应单独设置;
5每个分区中广播扬声器的总功率不应太大,并且应与分区的容量兼容。
3.4.4广播系统监控中心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可由系统的广播功率放大器或广播前置放大器提供服务;
2一级和二级广播系统的监控中心应设置在监控室或机房内,监控主机的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3如有必要,可设置主控制中心和多个子控制中心。子控制中心可以是辅助监控主机或寻呼站。
3.5.1公共广播信号可以通过有线广播电缆、同轴电缆或网络电缆以及布置在广播服务区内的其他网络传输,也可以无线传输,但不得干扰其他系统的运行。
3.5.2当传输距离大于3km,终端功率在千瓦级以上时,广播传输线应采用低电平方式传输广播信号。
3.5.3广播扬声器为无源扬声器,传输距离大于100m时,额定传输电压应为70v100v;当传输距离与传输功率的乘积大于1km·kW时,额定传输电压可为150v200v250v。
3.5.4广播系统室内广播输电线路的衰减不应大于3dB。
3.5.5应急广播传输电缆及其线槽和导管应采用阻燃材料。
3.6.1广播扬声器的性能指标应满足声场设计的要求。
3.6.2广播扬声器的分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广播扬声器应按照分片覆盖原则分布在广播服务区;
2.对于面积大、高度大于4m的广场、大厅等区块广播服务区域,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集中式或分散式广播扬声器。
3.6.3室外广播扬声器应满足服务环境的要求。
3.6.4广播扬声器的外观、音色结构和安装安装方法应与环境相适应。
3.6.5当使用无源广播负提升管且传输距离大于100m时,应选择恒压扬声器。恒压扬声器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与广播线路的额定传输电压相同。
3.6.6应急广播扬声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广播扬声器应采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外壳结构;
2.广播扬声器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GB/t4208的相关规定。
3.7.1驱动无源终端的广播功率放大器应选择恒压功率放大器;恒压功率放大器的标称输出电压应与广播线路的额定传输电压相同。
3.7.2用于商业广播背景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的标称额定输出功率不得小于其驱动的广播扬声器总额定功率的1.3倍。
3.7.3用于紧急广播的广播功率放大器的标称额定输出功率不得小于其驱动的广播扬声器总额定功率的1.5倍;所有应急广播功率放大器的总功率容量应满足在所有广播区同时发布应急广播的要求。
3.8.1公共广播信号源设备应根据系统使用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3.8.2广播话筒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符合语音的声音传输特性;
2应具有发送提示音的功能。当用作寻呼站时,应具有分区选通功能。
4.1.1广播系统的施工应符合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的规定。
4.1.2广播系统的建设应满足以下条件:
1、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图纸齐全,并经审批;
2、施工区域应具备进场条件,确保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
3、施工人员应熟悉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4.1.3新项目广播系统的建设应与土建施工相协调;预埋导管支架、预留孔、槽等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对现场进行勘察。勘测现场应包括:
1.与输电线路相关的道路状况;
2.允许在同一杆上设置传输线,或在同一杆上设置广播扬声器杆电路和自支撑杆电路;
3.公共广播传输电缆的预留管道和允许共享的电缆管道。
4.1.5影响公共广播传输电缆和广播扬声器架设的障碍物应提前处理。
4.1.6广播设备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设备材料按《设备材料进场申请表》进行清点分类,进场按本标准表a.0.1填写;
2.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所有有源元件通电检查,广播功率放大器和广播扬声器的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标称值一致;
4.进口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书等文件;
5对于没有现场测试条件的产品,制造商可能需要发布测试报告。
4.1.7广播系统软件产品的质量检验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用软件应取得使用许可证,并检查使用范围;
2.对于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外,还应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和软件可维护性检查等多项功能测试;
3在通用计算机上运行的所有自编应用软件应完整。
4.1.8隐蔽工程应进行现场验收,并按标准表a.0.2填写。
4.2.1传输电缆应在检查合格后敷设。
4.2.2室外广播传输电缆应埋设在管道中或敷设在电缆沟中;室内广播传输电缆应敷设在管道或线槽中。
4.2.3公共广播的输电线路不得与通信电缆或数据电缆位于同一管道或槽中。
4.2.4除电力载波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不得与电力线路位于同一管道或槽中。
4.2.5公共广播输电电缆接头不得外露,不同电位的接头应单独绝缘。
4.2.6应减少公共广播传输电缆的连接。当需要连接时,连接器应正确包裹并放置在检查箱中。
4.2.7公共广播传输线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的相关规定。
4.2.9采用无线传输的广播系统,天线应按规范正确架设,电磁波信号场强应符合有关规定。
4.3.1广播扬声器的安装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下一项目布局设计的规定。
4.3.2广播扬声器的安装高度、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应根据声场设计和现场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广播扬声器的声辐射应指向广播服务区;
2当周围有高层建筑和高大地形特征时,应避免回声;
3.广播扬声器前面的装饰不得影响扬声器的特性。遮蔽物应小于前投影面积的1/4,开口率应大于75%。
4.3.3广播扬声器与广播传输线的接头应接触良好。不同电位的接头应单独绝缘。连接时应使用压接套管和压接工具。应正确区分冷端和热端不同的接头。
4.3.4广播扬声器的安装和固定应安全可靠。广播扬声器安装的道路杆桁架墙天花板和紧固件应具有满足广播扬声器长期荷载的承载能力。
4.3.5广播扬声器安装完毕后,应逐个进行测试和试听,并进行记录。检测和试听后,应清洁扬声器表面。
4.4.2一级和二级广播系统的监控室或机房的电源应配备专用空气开关或断路器,并由独立电路供电,不得与电源或照明共用同一电源电路。
4.4.3控制台或机柜框架应良好接地,接地线不得直接与电源系统的零线连接。
4.5.1广播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设备安装并正常通电后进行。
4.5.2每个广播区应进行音频质量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初步调整。
4.5.3应对每个广播区和整个公共广播系统进行功能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调整,使系统的备用功能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规定。
4.5.4公共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测量,测量项目应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执行。
4.5.5应记录系统调试。
4.6.1广播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试运行,并按本标准表b.0.1填写试运行记录。
4.6.2试运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1.按计划模拟正常运行时,运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当系统操作界面上有计划地进行“误操作”时,“误操作”的结果不应危及设备安全,也不应导致不可逆转的程序混乱。
4.6.3试运行的通电持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5.1.1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测量仪器应在测量有效期内使用。
5.1.2广播系统的电声性能测量应在以下条件下进行:
1.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测量点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
3测量时,应打开相关广播区域的所有广播扬声器。
5.1.3应根据本标准表b.0.4记录测量结果。
5.2.1在广播服务区测量电声性能时,测量点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1测点与地面的高度应为1.2m~1.5m,测点与墙体的距离应大于1.5m。
2.测量点应具有代表性,应位于广播服务区公众经常活动的地方,并应均匀分布在被测广播服务区内。但是,它不得位于广播扬声器附近和声辐射轴上。
3公共广播服务区为室内时,每50m2至少应有一个测点,测点总数不少于3个。
4公共广播服务区为正方形时,每20m×20m至少有一个测点,测点总数不少于3个。
5当室内和广场的空间结构以及广播扬声器的布局为轴对称时,只能在中心线和一侧选择测量点。
6当公共广播服务区为走廊通道时,应在走廊轴线上选择测量点。测量点应设置在走廊中点附近和所有端角附近。当距离不超过5m时,两个测量点可以合并;走廊直线长度大于80m时,每隔20m~30m增加一个测点;当走廊中广播扬声器的布局相同时,附加测量点不得超过5个。
5.3.1传输频率特性的测量方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公共广播系统服务区内的每个大厅或房间应单独测量。
2.在公共广播系统设备的线路输入端口输入宽带粉红噪声电信号,其电平应等于设备的标称额定输入电平。
3应调整公共广播系统的增益,广播服务区测量点的声压级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第2款的要求。
4应使用具有1/3倍频程频谱分析功能的测试设备测量广播服务区内选定测量点的传输频率特性曲线。
5.3.2传输频率特性测量结果的确定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被测传输频率特性曲线上的最大声压级为0dB,且曲线的振幅变化不超过室内传输频率特性公差范围内相应声级规定的范围时,判定测点合格;
2当每个大厅或房间中超过2/3的测量点合格时,应确定被测广播服务区的传输频率特性满足要求。
5.4.1声场不均匀度的测量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广播系统服务区内的每个大厅或房间应单独计量;
2.根据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输入测量信号并调整系统增益;
3每个点的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应在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进行测量。
5.4.2声场不均匀度测量结果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广播服务区各测点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为广播服务区声场不均匀度;
2当声场不均匀度满足本标准表3.3.1中相应等级的要求时,应确定被测广播服务区的声场不平坦度满足要求。
5.5.1声压级测量方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1.测量信号的输入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的规定;
2.应调整公共广播系统的增益,使系统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当系统的增益控制装置被调整到最大增益位置,并且系统仍然不能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时,系统应处于最大增益状态;
3应在广播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测量每个点的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
5.5.2声压级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判断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各测点稳态有效值声压级平均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La——各测点稳态有效值声压级平均值;
Li——测点I的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
N——测量点。
2每个测点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平均值应为被测广播服务区的要求声压级。
3当每个测点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平均值满足本标准表3.3.1中要求的声压级时,应确定广播服务区的要求声压级满足要求。
5.6.1泄漏声衰减测量点应距待测公共广播服务区边界30m,并在东南、西北和西北方向选择一个最靠近广播扬声器或广播扬声器辐射轴方向的测量点。
5.6.2泄漏声衰减的测量方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根据本标准第5.5节测量系统所需的声压级。
2根据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输入测量信号,然后调整公共广播系统的增益,使系统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当系统增益控制装置被调整到最大增益位置,且系统仍无法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时,系统应处于最大增益状态。
3宽带稳态有效值声压级应在本标准第5.6.1条规定的测量点测量,并取最大值。
5.6.3泄漏声衰减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判断应符合以下规定:
1.系统的泄漏声衰减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哪里:
L1——泄漏声衰减;
La——被测公共广播系统的要求声压级;
LM——根据本章规定测量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的最大值。
2当泄漏声衰减满足本标准表3.3.1中相应级别的泄漏声衰减要求时,应确定公共广播系统的泄漏声衰满足要求。
5.7.1设备系统总噪声级的测量方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1测量期间,应关闭室内广播服务区内所有产生噪声的设备。
2根据本标准第5.3.1条第2款输入测量信号,然后调整公共广播系统的增益,使系统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当系统增益控制装置被调整到最大增益位置,且系统仍无法达到标称额定输出电压时,系统应处于最大增益状态。
3.根据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原理,采用600Ω电阻代替广播系统设备输入端的粉红噪声信号发生器。
4公共广播设备系统产生的每个频带的噪声声压级应在广播服务区内选定的测量点测量,并在63Hz~8000Hz范围内取倍频程。
5室内广播服务区内的每个大厅或房间应单独测量。
5.7.2设备系统总噪声级测量结果的处理和判断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同一大厅或房间的每个测量点测量的每个频带的噪声压力级的平均值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获得NR评估曲线:
哪里:
LF——每个测量点处f频带的平均噪声声压级;
Li——测点I的F波段噪声声压级;
N——测量点。
2当室内广播服务区内各大厅或房间的噪声评价曲线NR满足本标准表3.3.1中的相应水平时,应确定被测广播系统设备系统的总噪声水平满足要求。
5.8.1公共广播系统语音传输指数测量点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
5.8.2应检查和校准测试声源,在消声室内测量的测试声源的声音传输指数值应大于或等于0.97。
5.8.3广播系统语音传输指标的测量方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室外广播服务区以广播区为基础,单独计量;室内广播服务区内的每个大厅和房间应单独测量。
2测量系统应根据扩声系统语音传输指标的测量原理进行配置。
3测试声源应输出扩声系统的语音传输指标测试信号。应调整测试声源的输出,麦克风输入的稳态有效值声压级应为80dB。
4.调整广播系统的增益,测量点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
5每个测量点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扩声系统的语音传输指标值。
5.8.4当每个测试广播服务区内2/3或更多测量点的公共广播系统的语音传输指标值满足本标准表3.3.1中相应级别的要求时,应确定该服务区内公共广播系统语音传输指标满足要求。
6.1.1广播系统工程系统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6.1.2广播系统工程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和设计要求;
2.系统工程通过试运行已达到设计要求,并出具了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记录表符合本标准表b.0.1的规定;
3 提供完整的竣工图
6.1.3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资料齐全。
6.1.4广播系统项目验收不合格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6.2.1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
2.设计任务。
3、建设单位与业主共同签署的详细设计文件。
4.竣工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系统拓扑结构图或原理图;
2 竣工图;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设备清单;
5 设备的试验报告和认证证书;
6 系统操作手册;
7 工程和设备变更审查表;
8 系统调试记录。
5.系统调试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 应编制功能检查记录;
2 电声特性测试记录;
3 调试记录。
6.2.2工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根据竣工验收文件检查系统设备配置,包括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原产地和安装位置;
2.根据本标准表b.0.2所列的相关项目和要求,通过现场观察、检查和施工图纸的抽查,对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并对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
6.2.3系统功能验收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和合同相关条款逐项进行,并按本标准表b.9.3进行记录。
6.2.4系统的电声性能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试验应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进行;
2.系统的电声性能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3按本标准表b.0.4进行记录。
6.2.5审查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并按本标准表b.0.5填写验收结论。
6.2.6验收合格的工程,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7.1.1公共广播系统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应定期运行和维护该系统。
7.1.2用户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广播系统运行和维护的相关制度。
7.1.3广播系统的运行维护可分为三类:日常运行维护、预防性运行维护和综合运行维护。
7.1.4广播系统应定期运行和维护。
7.1.5重大活动前,应对广播系统进行预防性操作和维护。
7.1.6公共广播系统应定期或在自然灾害后运行和维护。
7.1.7用户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系统运维时,应向委托单位提供本标准第6.2.1条规定的完成文件。
7.2.1日常操作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预防性操作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除日常运行和维护的项目和要求外,综合运行和维护还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7.2.4在公共广播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对系统设备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进行处理。
7.2.5在公共广播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期间,应根据本标准附录C进行记录并存档。
A、 0.1施工设备和材料应按照表A.0.1的要求提交检查。
A、 0.2隐蔽工程现场验收,填写表A.0.2。
B、 0.1系统调试记录应按表B.0.1的要求填写。
B、 0.2公共广播工程设备的安装验收报告应按表B.0.2的要求填写。
B、 0.3广播系统项目功能验收报告按表B.0.3要求填写。
B、 0.4广播系统工程电声性能测量记录应按表B.0.4的要求填写。
B、 0.5工程竣工验收结论汇总表应按表B.0.5的要求填写。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标准的规定时进行不同的处理,具有不同要求的术语描述如下:
1 这意味着它非常严格,必须这样做
肯定词是“必须”,否定词是“禁止”
2 这意味着严格,这应该在正常情况下进行
肯定词应为“应”,否定词应为:“不应”或“不应”
3 指示允许进行少量选择,条件允许时应首先进行选择
肯定词是“应该”,否定词是“不应该”;
4 指示存在选择。如果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这样做,请使用“can”。
2.应按照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规定的措辞为:“应符合”或“应按照”。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
外壳防护等级GB/t4208
1g 2.0.26系统总噪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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