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中国银监会网站发布公告称,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中国银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实施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募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度调整为风险导向的费率制度。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监会提出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调整保险保障基金停付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停付上限分别由公司总资产的6%和1%调整为行业总资产的6%和1%。
二是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独立核算主体进行核算,并严格分开;继续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资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资金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和适用原则应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优化保险保障基金使用管理,丰富保险保障基金运用方式,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方法”的权利;增加新的表述:“保险公司在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间,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东分红等必要的监管措施”。
五是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处置和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有义务报告说明和配合相关工作。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和人员,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公告权,
银监会表示,《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是银监会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强监管指导,做好《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定高水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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